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82號聲請人 陳英妹 相對人即受輔助宣告人 張書治 關係人 張睿洋
張淑謹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二項關於「宣告陳英妹(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選定張書治(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宣告張書治(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選定陳英妹(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