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31號

原告泓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沛泓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之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其中任1項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益之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原告起訴狀所列之法定代理人 高義添 ,並非該公司之現任法定代理人)。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57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書記官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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