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103號
原 告 楊淑惠
訴訟代理人 羅盛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復琁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