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103號
原   告  楊淑惠
訴訟代理人  羅盛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復琁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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