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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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九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本院虎尾簡易庭九十三年度虎簡字第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以耕作蔬菜為業,被上訴人為收購蔬菜之大盤商,兩造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間簽訂菠菜契作契約,約定由被上訴人提○○○鎮○○段○○○號○○○鄉○○段二六四、二六五、二八二、二八三、二八四等六筆土地為被告契作,種植菠菜,菠菜採收價格為每公斤新台幣(下同)三元。詎料菠菜之採收期屆至時,被上訴人竟藉口「菠菜有農藥殘留」為由,拒絕採收。然查,被上訴人雖提出建一強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一強公司)檢驗報告以為上訴人所種植之菠菜有農藥殘留之依據,並拒絕採收,但上開檢驗報告製作過程並不嚴謹,檢驗設備可能不合標準,且所採樣的地點亦可能不在上訴人之農田,不足採憑;且上訴人所使用之肥料、農藥,均係被上訴人提供,縱有農藥殘留或葉片受損,亦應由被上訴人負責。又經上訴人於九十二年二月九日將所種植之菠菜送往行政院農委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以下簡稱農委會)檢驗,檢驗結果並無任何農藥殘留,且菠菜長度並未超過四十五公分,然上訴人以存證信函通知被上訴人採收,被上訴人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之損失,總計二十萬五千七百零三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二十萬五千七百零三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被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受訴外人建一強公司之委託,在雲林地區找尋農夫契作菠菜,於菠菜收成後,如經建一強公司檢驗合格,即製成加工品外銷日本。被上訴人經人介紹認識上訴人,雙方於九十二年十一月間簽訂菠菜契作契約,上訴人並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二十八日播種,嗣因被上訴人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前往採收樣品送往建一強公司化驗,發現菠菜上有農藥殘留;且因上訴人施肥不當,肥料直接灑落在菜葉之上,以致菜葉出現斑點,而有嚴重瑕疵,無法採收。被上訴人依兩造所簽訂之菠菜契作契約之約定,無須採收,被上訴人並無違約,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自屬無據。至上訴人雖提出農委會試驗所之檢驗報告(以下簡稱農委會之檢驗報告),認為九十三年二月九日採收之菠菜並無農藥殘留,但農委會於九十三年二月九日之採樣檢驗時間距離被上訴人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採樣送建一強公司檢驗之時間,已逾十四日,農藥隨著時間之經過,原會隨之代謝消退,自難以農委會之檢驗報告,遽認上訴人所種植之菠菜確無農藥殘留;且至九十二年二月九日時,上訴人所種植之菠菜平均長度已達四十公分以上(最長為四十九公分),菠菜太老且有纖維化問題,無法食用,被上訴人亦無法採收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請求駁回上訴,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三、上訴人主張兩造於九十二年十一月間簽訂菠菜契作契約,約定由上訴人提供土地為被上訴人契作菠菜,上訴人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二十八日播種種植菠菜,嗣採收期屆至時,被上訴人以建一強公司之檢驗報告,認為上訴人所種植之菠菜有農藥殘留,拒絕採收等事實,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並有契作契約、建一強公司檢驗報告等在卷可佐,堪信為真實。
四、本件之爭點厥在被上訴人依兩造所簽訂之前開契作契約,得否拒絕採收,而不負賠償之責任?經查:
㈠兩造簽訂契作契約,約定上訴人為契約農戶,被上訴人為責任栽培者,於契作契
約確認事項第二條約定:「本田所種植菠菜遭遇到下列情況時將不採收,栽培責任者(即被上訴人)並不負任何責任。(A)經工廠以殘留農藥檢出機檢出上記所登錄可使用農藥以外之農藥時。(B)因鄰田濫噴規定外農藥,由風力或不明原因移染本田所種植菠菜,經工廠以殘留農藥檢出機檢出確認者。(C)遭到蟲害,附著蟲體嚴重,發育生長不良者。(D)鄰田有作物時將於鄰接處起第一列取樣品作殘留農藥檢查。(E)採收前二十天停止用藥,採收前三天採樣品檢測殘留農藥若檢測出超標(日本標準)者。」第三條約定:「採收規格為葉莖總長達三十五公分至四十公分以內物,....」第四條約定:「鄰田有作物時務必於鄰接處起設置黑色遮陽網用以與鄰田隔離避免因鄰田灑農藥隨風漂移至本田造成污染」,此有契作契約一份在卷可稽。
㈡兩造於契作契約確認事項第二條(A)已約定:經工廠以殘留農藥檢出機檢出上
記所登錄可使用農藥以外之農藥時,將不採收,顯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前開契作契約時,業已同意由建一強公司負責農藥殘留之檢驗工作。其次,上訴人所種植之菠菜,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經建一強公司採樣,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檢驗,檢驗結果於上訴人所種植之中區、北區分別檢驗出有 陶斯松 ○‧○一
六九、 施得圃 ○‧○○一(中區),陶斯松○‧○一七(北區)之農藥殘留,有建一強公司菠菜半成品檢驗報告表一紙在卷足據,而「陶斯松」農藥,並非兩造所簽訂契作契約上所定登錄可使用之農藥,亦有前開契作契約一份附卷可考,足認上訴人所種植之菠菜,確經檢出有前開契作契約所定登錄可使用農藥以外之「陶斯松」農藥。從而,被上訴人依前開契作契約確認事項第二條(A)約定,自得拒絕採收,不負賠償之責任。
㈢至上訴人雖主張建一強公司農藥殘留檢驗報告製作過程並不嚴謹,檢驗設備可能
不合標準,且所採樣的地點亦可能不在原告之農田,不足採憑;且上訴人所使用之肥料、農藥,均係被上訴人提供,縱有農藥殘留或葉片受損,亦應由被上訴人負責,又建一強公司農藥殘留檢驗報告與農委會之檢驗報告不同,不足採憑,再上訴人所種植之菠菜於九十三年二月九日農委會採樣檢驗時,尚有部分符合採收規格,被上訴人不應拒絕採收等語。然查:⒈上訴人並未舉證證明建一強公司農藥殘留檢驗報告製作過程有何未盡嚴謹、檢驗設備有何不合標準,或建一強公司所採樣之地點確非於其農田,抑或被上訴人所提供之肥料、農藥原即含有「陶斯松」農藥之成份之事實,上訴人空言主張建一強公司之檢驗報告不足採憑,且有農藥殘留應由被上訴人負責等語,自屬無據。⒉施加肥料,原屬上訴人所負栽培義務之範圍,施加肥料不當,以致葉片受損,自應由上訴人負責,上訴人主張縱有葉片受損,亦應由被上訴人負責,亦無足取。⒊上訴人所提出農委會之檢驗報告,雖未檢出上訴人種植之菠菜有農藥殘留之情形,然農委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採樣之時間為九十三年二月九日,距離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建一強公司採樣時間已有十四日之久,而農藥之殘留,原會隨著時間之經過、植物本身酵素之吸收,而逐漸消減,自難僅憑農委會農藥殘留檢驗報告,遽認上訴人所種植之菠菜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建一強公司採樣檢驗時並無農藥殘留,此外,上訴人復未能舉出其他證據證明其所種植之菠菜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採收期時確無農藥殘留,上訴人前揭辯解,尚不足採。⒋又依兩造所訂上開契作契約之約定,上訴人所種植之菠菜,確經兩造所約定之建一強公司以殘留農藥檢出機檢出前開契作契約所定登錄可使用農藥以外之「陶斯松」農藥時,被上訴人即得拒絕採收,並無被上訴人於上開契作契約所定登錄可使用農藥以外之農藥隨著時間經過而消減以後,仍應採收其餘符合採收規格波菜之約定,上訴人主張其所種植之菠菜於九十三年二月九日農委會採樣檢驗時,尚有部分符合採收規格,被上訴人不應拒絕採收等語,亦屬無據。
㈣綜上所陳,被上訴人依前開契作契約確認事項第二條(A)之約定,既得拒絕採
收,不負賠償之責任,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予審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陳宏卿~B法官陳秋如~B法官冷明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朱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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