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簡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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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簡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不動產之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基簡字第437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明輝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宗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8月11日所為104年度基簡字第4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肆拾伍萬柒仟陸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書記官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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