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訴字第1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106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禮仁 選任辯護人 陳者翰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張德發 選任辯護人 吳臺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禮仁、張德發均自民國壹佰零伍年叁月叁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禮仁、張德發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訊問後,認被告二人所犯共同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04年12月31日執行羈押,至105年3月30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二人所犯殺人罪乃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重刑在案(被告陳禮仁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三年;被告張德發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二人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見本院卷第159-161頁),斟酌命被告二人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3月3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王憲義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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