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5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肆佰元,原告僅繳納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尚欠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伍拾壹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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