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8號原告 楊文容
楊文俊 被告 游鳳嬌
楊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3萬1,273元[即原告請求拆屋並返還遭占用之宜蘭縣○○鄉○○段○○○○○○○○○○○○號等土地面積之價額,其計算式為:土地公告現值9,900元/㎡×(35.99㎡+78.28㎡)],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2,28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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