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1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1422號聲請人可樂谷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漢宗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AQ0000000)發票人之正確名稱為何?如有錯誤,請速向付款銀行更正掛失止付通知書,並附更正證明具狀向本院更正之。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