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0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0587號債權人 林鎮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裕毛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據以請求支票之「正反面」影本。意即應提出支票經潔庭
企業有限公司背書轉讓予債權人林鎮垣之證明(按債權人所提出均為記名支票,受款人均為潔庭企業有限公司,若未經背書,則債權人即無票據請求權)。
㈡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3張。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書記官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