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382號聲請人 楊天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支票號碼:Q0000000號)付款行庫為何?
二、請提出向台中市豐原郵局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幣陸仟貳佰叁拾玖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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