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26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2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264號原告 陳中興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所為之高市交裁字第32-BDD368446、32-BDD093130號裁決,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書記官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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