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4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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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48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子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子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子維因犯詐欺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犯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
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日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2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903號及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稽。且附表編號1至2部分雖已徒刑執行完畢,但並不影響前述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僅生嗣後檢察官指揮執行時,就先前已執行之部分予以扣抵之問題而已,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均為詐欺罪,並綜合考量其犯罪時間、手段、侵害法益、詐欺罪之罪質及犯罪所生危害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各罪,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末前述各罪因定執行刑結果,已均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梁瑜玲附表:
┌─┬─────┬───────┬─────┬────────────┬────────────┐│││││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民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民國)│├─┼─────┼───────┼─────┼──────┼─────┼──────┼─────┤│1│詐欺│有期徒刑4月,│104.2.13│臺中地院104│104.6.18│臺中地院104│104.7.6││││如易科罰金,以││年度訴字第31││年度訴字第31│││││新臺幣1,000元││7號││7號│││││折算壹日││││││├─┼─────┼───────┼─────┼──────┼─────┼──────┼─────┤│2│詐欺│有期徒刑1年│104.2.13│臺中地院104│104.6.18│臺中地院104│104.7.6││││││年度訴字第31││年度訴字第31│││││││7號││7號││├─┼─────┼───────┼─────┼──────┼─────┼──────┼─────┤│3│詐欺│有期徒刑3月,│103年6月│本院104年度│105.4.11│雄高分院105│105.4.11││││如易科罰金,以│下旬至7月│原易字第11號││年度原上訴字│││││新臺幣1,000元│3日│││第5號│││││折算壹日││││││├─┴─────┴───────┴─────┴──────┴─────┴──────┴─────┤│備註:編號1至2部分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903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並││已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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