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4130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戴安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秋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新台幣87,458元之違約金計算之利率為何(本件違約金依聲請狀所載,係按「上開利率」計算,惟利息所示之利率有二:年息18.5%、16%,所指為何?應具體敘明)。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