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號原告 郭建華
陳采柔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被告 陳儒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6萬元,應繳裁判費61,984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常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石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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