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票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票字第15號聲請人 童素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念情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聲請狀附表填載之本票發票日有誤。又到期日早於發票日,視為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