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5722號債權人 曾柄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品儒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提出對債務人合法送達債權讓與通知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5722號債權人 曾柄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品儒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提出對債務人合法送達債權讓與通知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