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27號聲請人南縣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李武龍 相對人 李麗嬌 即 邱豪志 之繼承人相對人 邱柏瑋 即邱豪志之繼承人債務人 周水來 兼 周灌 之繼承人債務人 周國興 兼周灌之繼承人債務人 周村田 即周灌之繼承人債務人 周怡齡 即周灌之繼承人債務人 周麗惠 即周灌之繼承人債務人 黃俊福 即 黃周金 即周灌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邱豪志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及債
務人周水來、周國興、第三人 邱林蘋薔 、周灌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79年6月9日起至109年6月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嗣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邱豪志向聲請人借款①5,000,000元②1,000,000元
③1,900,000元④680,000元⑤2,000,000元⑥180,000元⑦2,000,000元⑧6,000,000元,上開借款經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強制執行,經鈞院101年度司執字第40253號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分配結果,僅抵償至①88年3月17日止之利息②87年7月23日止之利息③87年11月23日止之利息④84年6月29日止之利息⑤87年6月2日止之利息⑥87年12月26日止之利息⑦85年3月12日止之利息,上開本金及後續利息均未清償,又第三人邱豪志於103年1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除相對人李麗嬌、邱柏瑋外,其餘均已拋棄繼承,又相對人李麗嬌、邱柏瑋於103年8月7日已就第三人邱豪志所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分配結果彙總表、地籍圖謄本、繼續執行紀錄表等影本各1件、本院債權憑證影本2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經查:㈠第三人邱林蘋薔於100年2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邱豪志、
邱任鐸 ,其中邱豪志已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邱任鐸已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又邱豪志於103年1月15日死亡,除相對人李麗嬌、邱柏瑋外,其餘均聲明拋棄繼承;第三人周灌於88年10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周村田、周水來、周國興、黃周金、周怡齡、周麗惠等人,均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其中黃周金又於105年2月28日死亡,除繼承人黃俊福外,其餘均已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上開事項業據聲請人提出邱林蘋薔、周灌、黃周金之各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戶籍謄本等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邱林蘋薔、周灌、黃周金之繼承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之案件繫屬併調閱卷宗核閱無誤,故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之債務人為李麗嬌、邱柏瑋、周水來、周國興、周村田、周怡齡、周麗惠、黃俊福,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
人周水來、周國興、周村田、周怡齡、周麗惠、黃俊福及相對人李麗嬌、邱柏瑋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有送達證書8紙附卷可稽,惟除債務人黃俊福具狀表示無異議外,其餘債務人周水來、周國興、周村田、周怡齡、周麗惠及相對人李麗嬌、邱柏瑋均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127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96-9│10841.00│全部││├───┴────┴────┴───┴────┴────┤││相對人李麗嬌、邱柏瑋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002│臺南市○○○區○○○段│177-12│23200.00│全部││├───┴────┴────┴───┴────┴────┤││相對人李麗嬌、邱柏瑋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