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勞簡字第8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湖勞簡字第8號
原   告  周建君
被   告 德豐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朝記
訴訟代理人  柏仙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其先前主張:
原告自民國103年10月28日起至104年10月8日止,受僱於
被告公司,擔任遊覽車司機,約定底薪新臺幣(下同)1萬
5,000元,104年2月起調整為1萬8,000元。出差費以每
日800元計(如出團為8天7夜,出差日數以7日計算,餘
同)。原告每月實領工資約4萬餘元。惟原告給付之底薪低
於政府規定之基本工資。又被告僅以當年度最低投保薪資為
原告辦理勞工保險,未依原告實領工資數額投保,亦未足額
為原告提撥勞工退休金。再,原告受指派擔任旅行社接待中
國遊客來台旅遊之旅行團遊覽車司機,出團期間為5日至8
日不等,故原告須全日隨車駕車,扣除旅行團第一天及最後
一天行程較短外,其餘每日之工作時間約於上午6時30分開
始至晚間7時30分,每日均超過8小時以上,顯已逾修正前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工作時數,但被告均未
依法給付原告加班工資。原告得向被告請求工資差額2萬6,
313元、加班工資28萬1,402元及勞工退休金差額1萬4,93
0元。爰依薪資給付求權、加班費給付請求權、勞工退休金
條例第31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
原告30萬7,71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提撥1萬4,93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被告則以:
兩造約定工資為政府規定之法定基本工資,原告主要收入除
前開基本工資外,另有藝品店或其他觀光商店所提供之佣金
,以及來自旅客之小費收入,惟其數額不固定,端視該團旅
客消費之數額決定,並全由藝品店等商店所支付,並非被告
所給付,被告有時僅代轉交該筆佣金,此部分並非兩造約定
之工資,此一遊覽車業者接待大陸團之慣例,為原告所熟知
並同意。而原告均已依約給付基本工資並按月提撥勞工退休
金。又原告並未舉證證明其有加班之事實,其自行製作加班
時數暨加班費統計表,均未就加班費之計算基礎予以說明與
舉證。況原告於離職時業已提出拋棄權利證明書,表明就其
權利不再為主張。是以原告之請求自無理由等語,以資抗辯
。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自103年10月28日起至104年10月8日止,受僱於被
告公司,擔任遊覽車司機。又勞工法定基本工資自103年
7月1日起每月為1萬9,273元,自104年7月1日起為
2萬8元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
(二)原告主張被告給付底薪每月1萬5,000元,104年2月起
調整為1萬8,000元,均低於法定基本工資,原告得請求
任職期間底薪與法定基本工資間差額2萬6,313元等語,
為被告所否認。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
本工資;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
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
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勞基
法第21條第1項、第2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勞
工每月可得之報酬,包括工資及獎金、津貼等均屬之,若
其可得報酬之總金額未低於法定之基本工資,即未違反勞
基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原告既於起訴狀自承除約
定底薪外,每月尚有出差費等收入,「每月實領工資約4
萬元」,核與原告提出之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
見本院卷第47頁至57頁)所示被告每月匯入原告帳戶中「
德豐通運」、「司機結帳」二項目合計約4萬餘元(詳如
附表「實領工資欄所示」)大致相符,且原告於本件訴訟
另主張被告未依原告如附表所示「實領工資」提撥勞工退
休金。則原告每月實領工資顯未低於法定之基本工資,原
告自不得任意割裂其薪資結構,僅擷取部分內容任加主張
再為請求。
(三)原告主張其出團期間每日之工作時間約於上午6時30分開
始至晚間7時30分,每日均超過8小時以上,顯已逾修正
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工作時數,但被告
均未依法給付原告加班工資等語。查:
1.按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
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再延長工
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
2以上。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
不得超過四十小時。此觀修法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款
、第2款及第30條第1項規定即明。原告雖據以主張被告
應依各該規定給付加班工資云云,然原告自行製作之加班
時數暨加班費統計表之真實性,既為被告所否認,原告復
未就其加班時數計算之基礎為說明及提出證據,難認原告
確有如其所述之加班事實。
2.再按勞基法對工作時間之定義並無明文規定,然勞工繼續
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
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
配其休息時間,勞基法第35條定有明文。換言之,正常工
作時間內之休息時間,不應計入工作時間,乃屬當然。就
遊覽車業者僱用之司機之工作內容,其工作具有間歇之性
質,非長時間連續不間斷開車,其未開車之空檔時間或屬
工作時間之待命時間,或屬工作時間之休息時間,前者應
認係工作時間,後者則非工作時間。本件縱原告確有如其
所製作之加班時數暨加班費統計表上所載日期出團,或有
如被告所提出之排班表所載日期出團(見本院卷第101頁
)。而原告就其所主張出團期間,其工作時間約於上午6
時30分開始至晚間7時30分,期間均屬工作時間,或每日
工作時間均超過8小時以上等節,未見原告舉證以佐,則
原告主張其工作時間已逾法定工作時數云云,即無足採。
3.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加班工資28萬1,402元,為無理
由。
(四)原告主張被告未足額為原告提撥勞工退休金等語。查:
1.按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
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
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勞工退休金條
例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同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
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
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該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屬勞
工所有,僅於符合同條例第24條第1項所定請領退休金規
定要件之前,不得領取。又雇主未依勞退條例之規定,按
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
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自得依該條例
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
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
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
字第1602號判決意旨參照)。
2.查,依原告提出之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見本院
卷第47頁至57頁)記錄,原告任職期間每月實領薪資為如
附表「實領工資」欄所載。則依原告實領薪資,被告應提
撥之勞工退休金之金額應如附表「應提繳金額」欄所載,
與已經提撥部分相比較,被告確實短提撥如附表「差額」
欄所示之金額,但被告亦有超過薪資提撥之情形,是應扣
除多提撥之部分,經扣除後金額為1萬5,572元,係被告
原應為原告提撥勞工退休金差額。
3.然再依被告提出原告於104年10月14日簽署之拋棄權利證
明書,上載「就在職期間之權利義務,離職人(即原告)
已釐清,且拋棄所衍生之民事及行政之權利,並不再為其
他主張、請求或申訴」等語(見本院卷第98頁),原告既
不爭執確實有簽署該證明書,自應受該證明書之拘束。從
而,原告前揭請求被告將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
金專戶之權利,即因拋棄權利而消滅,其此部分請求,即
難認有理由。
五、綜上,原告依薪資給付求權、加班費給付請求權、勞工退休
金條例第31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差額2萬6,313元、
加班工資28萬1,402元及提撥勞工退休金差額1萬4,930元
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及法定利息,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證據,核與本
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書記官潘建儒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
│期間│實領工資│月提繳級距│應提繳金額│已提繳金額│差額│
│││││││
├─────┼────┼─────┼─────┼─────┼─────┤
│103年10月│7,832│8,700│522│0│522│
│28日至31日││││││
├─────┼────┼─────┼─────┼─────┼─────┤
│103年11月│42,654│43,900│2,634│1,002│1,632│
├─────┼────┼─────┼─────┼─────┼─────┤
│103年12月│40,265│42,000│2,520│1,156│1,364│
├─────┼────┼─────┼─────┼─────┼─────┤
│104年1月│41,977│42,000│2,520│1,156│1,364│
├─────┼────┼─────┼─────┼─────┼─────┤
│104年2月│37,707│38,200│2,292│1,156│1,136│
├─────┼────┼─────┼─────┼─────┼─────┤
│104年3月│44,589│45,800│2,748│1,156│1,592│
├─────┼────┼─────┼─────┼─────┼─────┤
│104年4月│48,192│50,600│3,036│1,156│1,736│
├─────┼────┼─────┼─────┼─────┼─────┤
│104年5月│43,058│43,900│2,634│1,156│1,478│
├─────┼────┼─────┼─────┼─────┼─────┤
│104年6月│42,294│43,900│2,634│1,156│1,382│
├─────┼────┼─────┼─────┼─────┼─────┤
│104年7月│42,985│43,900│2,634│1,200│1,434│
├─────┼────┼─────┼─────┼─────┼─────┤
│104年8月│29,677│30,300│1,818│1,200│618│
├─────┼────┼─────┼─────┼─────┼─────┤
│104年9月│40,607│42,000│2,520│1,200│1,320│
├─────┼────┼─────┼─────┼─────┼─────┤
│104年10月│9,600│9,900│594│600│-6│
│1日至8日││││││
├─────┼────┼─────┼─────┼─────┼─────┤
││││││合計15,5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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