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1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187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及理由欄內關於「甲○○」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姓名「甲○○」應係「乙○○」之誤寫,有其身分證影本1紙附卷可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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