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8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霈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龍輝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霈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壹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霈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97年10月22日送審,本院於同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追、審判,因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7年10月22日對被告執行羈押。茲羈押期間即將於98年1月21日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於98年1月12日當庭宣示延長羈押之裁定,而已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劉秉鑫
法官王美玲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