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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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72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
丁○○被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姿吟 律師
劉思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月2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書記官阮弘毅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7 年度 重訴 字第 272 號裁定(98.01.14)[和解]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7 年度 重訴 字第 272 號(98.01.23)[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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