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93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葉庠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50,5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葉庠騏於民國106年04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4月18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1月19日止累計318,221元正未給付,其中301,273元為本金;14,655元為利息;2,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葉庠騏於民國107年05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2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5月16日起至民國114年11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1月19日止累計225,537元正未給付,其中198,030元為本金;25,214元為利息;2,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葉庠騏於民國107年09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9月13日起至民國115年03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1月19日止累計127,663元正未給付,其中110,501元為本金;15,262元為利息;1,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葉庠騏於民國107年05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859,268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5月16日起至民國114年11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0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1月19日止累計679,079元正未給付,其中616,212元為本金;60,974元為利息;1,8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7937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01273元葉庠騏自民國110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78%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98030元葉庠騏自民國110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78%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110501元葉庠騏自民國110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78%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616212元葉庠騏自民國110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09%計算之利息※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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