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五二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對違禁物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壹佰參拾參點參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五九一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台灣高等法院撤銷改判無罪確定,有上開判決書二紙在卷可稽,惟查該案件中扣案之海洛因淨重一三三.三六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同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為違禁物,爰依首開法條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齊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苑珍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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