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20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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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2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2046號異議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本院104年度抗字第2046號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且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此觀同法第486條第3項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異議人對於原法院民國104年8月28日104年度聲字第1274號裁定提起抗告,因未依法繳納抗告費用,經本院於104年11月16日裁定命異議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4年11月20日送達異議人,惟異議人至104年11月30日本院裁定前並未依法繳納,其抗告自不合法,本院乃於104年11月30日裁定駁回異議人之抗告,依首揭說明,該裁定依法不得再為抗告。異議人雖向本院聲明異議。惟異議人提起抗告既未依法遵期繳納裁判費,核與提起抗告之程序要件不符,本院以其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其抗告,自無就其抗告之實體理由加以審理之必要。經核本院以其抗告不合法而裁定駁回,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指摘本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為不當而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周舒雁法官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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