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7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7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771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吳美齡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鄭祐銘鄭林芮橙黃姵宜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債務人鄭林芮橙、黃姵宜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祐銘、鄭林芮橙、黃姵宜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鄭林芮橙、黃姵宜戶籍址均設於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就債務人鄭林芮橙、黃姵宜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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