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25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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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2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125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21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38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4年1月1日下午1時1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日本橋DVD專賣店內,著手竊取哈客資訊廣場有限公司擺設在店內陳列架上之魔戒豪華完整版三部DVD光碟一套(價值新台幣3,520元),惟因其行跡可疑,為店長甲○○自錄影監視器發現乙○○行竊過程,乙○○得手後將竊得之贓物藏放在背包,未經結帳即走出店外,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離去時,遭甲○○攔下,乙○○見事跡敗露,佯稱欲上廁所,並趁機逃逸,惟機車則留在現場,嗣經報警循線查獲。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1、被告於警詢中之自白。2、證人甲○○於警詢中之陳述。3、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委託書各1紙、監視錄影翻拍照片3幀、被告遺留在現場機車照片2幀、尋回贓物照片2幀附卷可資佐證,被告罪證明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年輕力壯,不思以正當方式購買DVD,竟以行竊方式,意圖不勞而獲,其偷機取巧心態,實不足取,惟念及其並無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考,其素行尚好,因一時貪念,誤觸刑章,及犯後坦承犯行,被害人已取回失竊贓物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因一時貪念,觸犯法網,惟犯後坦承犯行,顯有悔意,本院審酌被告仍在學中,且於犯後向被害人道歉,取得被害人之原諒,此有和解書1份附卷可考,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掌珠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