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三九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前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四月四日以法矯字第0九六00一一五八一號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九十六年八月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