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40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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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4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405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4054號,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前段、第349條、第3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下同)96年1月15日,收受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4054號第二審判決正本,有本院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其上訴屆期日為96年1月25日,然被告遲至96年1月29日始提起上訴,有其上訴狀所蓋臺灣臺北監獄收狀登記戳在卷可考,是被告上訴已逾前開法定上訴期間。綜此,被告之上訴權已經喪失,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張正亞法官陳榮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芬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