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吳俊昇律師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405
4號),本院就被告被訴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之秘密及妨害秘密部分判決如下:
主文乙○○被訴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之秘密及妨害秘密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第302條至第
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超能量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乙○○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之秘密等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17條之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之秘密罪及同法第318條之1之妨害秘密罪,依同法第319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超能量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於民國96年2月1日當庭撤回對被告乙○○之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之秘密及妨害秘密之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被告被訴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之秘密及妨害秘密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賴邦元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白心瑩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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