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14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書記官許秋莉┌──────────────────────────────────────────────────┐│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95年度催字第1192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2│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206││├─┼───────────────┼──────────────┼────┼───┼────┼───┤│3│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720││├─┼───────────────┼──────────────┼────┼───┼────┼───┤│4│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406││├─┼───────────────┼──────────────┼────┼───┼────┼───┤│5│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425││├─┼───────────────┼──────────────┼────┼───┼────┼───┤│6│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486││├─┼───────────────┼──────────────┼────┼───┼────┼───┤│7│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472││├─┼───────────────┼──────────────┼────┼───┼────┼───┤│8│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