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37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371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王啟任
被   告  尚安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
十一時九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書記官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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