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孫存孝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1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裁定於民國101年5月11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有該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僅有1995年份之箱型車一部(品牌:中華),別無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該箱型車出廠起迄今已近17年,變價不易,且所得應微,堪認清算財團財產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之情形,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