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20號原告 翁鶯娟 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 律師複代理人 陳豐裕 律師被告 李孟育 被告 李明仁 被告警悟禪寺法定代理人 何平順 被告 蔡勝治 被告 楊豐銘 被告 楊輝隆 被告 蔡通保 被告 黃坤填 被告 蘇劉秋敏 訴訟代理人 趙桐慶 被告 靳劉淑英 訴訟代理人趙桐慶被告 楊進添 被告 楊聰輝 被告 陳良吉 被告 陳良福 被告 翁宗護 被告 高崇賢 被告 高崇敏 訴訟代理人 高楊金愛 被告翁 張金鸞 被告 翁國欽 被告 陳富美 被告趙桐慶被告 趙高輝 被告 余泰安 被告 翁國銓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 訴訟代理人李政宗複代理人 陳貴華 被告 黃偉式 被告 何蘇春梅 被告 趙原德 被告 王仁方 被告 楊文鑫 被告 楊華青 被告 李謙吉 被告顏 黃富美 被告 黃玉鳳 被告 黃玉鑾 被告 黃玉琴 被告 劉陳瑾 被告 劉陳素珠 被告 陳忠本 被告 陳忠正 被告許 陳惠 被告 陳美玉 被告 陳重仁 被告 陳美瑛 被告 陳重明 被告 陳重宏 被告 郭陳麗雲 被告 陳美蘭 被告 陳美琴 被告 陳清治 被告 陳清吉 被告 陳清佐 被告 陳清章 被告 陳清財 被告 陳清城 被告 黃玉慧 被告旭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重信 被告 黃百祿 被告 陳黃玉英 被告 黃致鵬 被告 黃致儀 上二十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
梁育誠 律師被告 潘黃金枝 被告 潘榮福 被告 潘財華 被告 潘榮傑 被告 洪帷 晁被告 洪志明 被告 洪同富 被告 洪聖添 被告 陳潘銀珠 被告 潘銀卿 被告張 潘一燕 被告 潘嘉伶 被告 楊輝豐 訴訟代理人 張世碧 被告 楊麗霞 被告 楊麗珠 被告 楊仁慈 被告 楊仁燕 被告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蔡雅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書記官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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