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1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1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1740號聲請人大力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燕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明政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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