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國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國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國字第13號原告 詹子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同時於民國102年4月10日聲請訴訟救助,惟上開訴訟救助聲請經本院於102年4月19日以102年度救字第86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聲請,原告旋即提起抗告,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年6月26日駁回抗告,上開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業已於102年6月26日確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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