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87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劉德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慶麟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受讓之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費用(含計算期間、計算方式)等金額若干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