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7號原告 劉姿櫻 被告 蔡振發
蔡仁凱 蔡佳蓁蔡惠雲 翁素馨 吳美燕 台塑集團太保區興健機車行遠傳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億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01,22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民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周瑞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