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7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7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謂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叁仟玖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95年05│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70000元│月26日起│││├──┼────┼──────┼─────┼──────┤│002│新臺幣│自民國95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233911元│月19日起│││└──┴────┴──────┴─────┴──────┘違約金:
┌──┬────┬──────┬─────┬──────┐│本金│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違約金計算方││序號│││日│式│├──┼────┼──────┼─────┼──────┤│002│新臺幣│自民國95年1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233911元│月19日起││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5775號)
一、緣相對人謝謂岳分別於(一)、民國94年12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70000元整為限。按年息18.25%固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15.00%計付。及於(二)、民國94年3月
7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
二、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303911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