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2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語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專科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語彤明知其在中國大陸網站「淘寶網」拍賣網站,以單價新臺幣(下同)30、40元不等之代價,所購買之如附表所示等行動電話護套商品,為仿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名稱圖樣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之物,竟仍基於販賣仿冒上開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1年11月起,在其臺南市○○區○○街○○○巷○○號住處,透過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之方式,在露天拍賣網站,以「mickey781002」帳號,公開刊登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之照片,並以單價50至100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且提供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買家匯入價金使用,以此方式出售予不特定顧客牟利,而侵害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之商標權。嗣經警於101年12月21日上午11時許,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始查悉上情。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683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其上開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已明訂。
三、經查,被告許語彤涉嫌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罪,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6839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2年7月23日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以102度上職議字第890號駁回再議而確定,被告業已履行緩起訴條件,並於103年7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處分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緩字第2185號緩起訴執行卷宗在卷足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Rilakkuma」、「HELLOKITTY」行動電話護套共26個,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一節,有鑑定報告書1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各1份附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核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案物,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遭侵害商標之│數量││││註冊審定號││├───┼────────┼──────┼───────┤│一│仿冒│第00000000號│10個│││Rilakkuma商標行│││││動電話外殼│││├───┼────────┼──────┼───────┤│二│仿冒HELLOKITTY│第00000000號│16個│││商標行動電話外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