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刑智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刑智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刑智聲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仲銘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99年度刑智聲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仲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仲銘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3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再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2247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8年6月3日送監執行,至99年5月2日執行期滿,接續執行其違反著作權法之前案有期徒刑9月。嗣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9年8月1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765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8月1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765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被告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汪漢卿法官林欣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書記官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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