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移調字第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會款
調解程序筆錄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移調字第20號給付會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吳思怡書記官陳勃諺到庭和解關係人: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萬元,自99年6月1日起至99年9月1日止,按月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匯入陳維祥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之帳戶,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調解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無訛簽名於后: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
書記官陳勃諺法官吳思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