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號原告 邱士哲 被告 劉昶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審交簡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謝欣宓法官賴鵬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意禎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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