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8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法院書記官紀龍年┌─────────────────────────────────────────────┐│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2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吉富石 材行陳│有限責任花蓮第│96年6月13日│58,916元│106526│0000000│││建勇│二信用合作社主││││││││里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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