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517號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震旦開發公司)、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震旦行公司)因與被告嘉誠房地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黃美真 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均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震旦開發公司訴請被告返還數位影印機及給付欠款,合計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捌萬柒仟捌佰貳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原告震旦行公司訴請被告給付欠款,其訴訟標的金額為陸仟柒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