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47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誌錡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訴字第604號),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李誌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人應為檢察官,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則應向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並非向法院聲請,準此,本件被告李誌錡聲請本院定應執行刑,不符上開程序規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另本院就被告聲請定應執行刑狀乙紙,已另函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依法辦理,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