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交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3號原告 洪國誌 輔助人即訴訟代理人 潘于慈 被告BUIGIANGTHANH
陳家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8年度交訴字第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鴻仁
法官廖奕淳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靖瑜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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