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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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2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旭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25號、112年度戒毒偵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明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92公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捲煙2支(總重1.62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11023013310號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4762號);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6.31公克,純質淨重4.17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526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11023007860號鑑定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0年度毒偵字第5320號);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4.12公克,純質淨重2.18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965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11023013160號鑑定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0年度毒偵字第6676號);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4.12公克,純質淨重0.0950公克),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1年度毒偵字第687號)附卷可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遭查扣下列之物:
1.110年5月11日為警查扣之物(即附表編號1、2),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含有海洛因(數量、成分如下)一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物中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憑。
⑴粉末1包(即附表編號1),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2.
32公克,驗餘淨重2.27公克,純度39.50%,純質淨重0.92公克。
⑵煙捲2支(即附表編號2),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總
重1.62公克。
2.110年7月7日為警查扣之物(即附表編號3、4),分別含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數量、成分如下)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憑。
⑴粉末2包(即附表編號3),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含有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6.34公克,驗餘淨重
6.31公克,純度65.80%,純質淨重4.17公克。⑵白色透明晶體1包(即附表編號4),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股
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總毛重1.74公克,淨重1.528公克,驗餘淨重1.526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110年9月19日為警查扣之物(即附表編號5、6),分別含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數量、成分如下)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憑。
⑴粉末1包(即附表編號5),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含有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4.13公克,驗餘淨重4.12公克,純度52.86%,純質淨重2.18公克。
⑵白色透明晶體1包(即附表編號6),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股
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毛重1.20公克,淨重0.974公克,驗餘淨重0.965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4.110年12月8日為警查扣白色粉末1包(即附表編號7),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淨重0.0974公克,取樣0.0024公克,驗餘淨重0.0950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一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憑。㈡附表編號1、3、5、7海洛因屬第一級毒品;附表編號4、6甲
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及裝盛前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瓶子、包裝袋,因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黏附其上無法析離;附表編號2所示煙捲,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因有海洛因黏附無法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燕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鑑定報告鑑定書所在1海洛因1包(純質淨重0.92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6月30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3310號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4762號卷第90頁2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煙捲2支3海洛因2包(純質淨重4.17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8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7860號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5320號卷第113頁4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重1.526公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0年度毒偵字第5320號卷第117頁5海洛因1包(純質淨重2.18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0月25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3160號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6676號卷第63頁6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重0.965公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0年度毒偵字第6676號卷第65頁7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950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687號卷第6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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