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37號原告 何莉蕙
郭名峻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 律師
尤伯祥 律師被告 張世興
張福全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俊龍 律師複代理人 鄭林 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偵續字第三八號過失致死案件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2人因過失致其子 郭啟佑 死亡,被告2人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又被告2人是否涉有過失致死犯嫌,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因本件被告
2人是否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認定與前揭刑事案件之結果相關,本院認在該案件偵查程序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書記官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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