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2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嘉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4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嘉仁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嘉仁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第8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蔡嘉仁因犯搶奪、竊盜等15罪,經本院先後以103年度訴字第336號、103年度嘉簡字第1356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就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均告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刑之總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及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刑有期徒刑2月之總和。茲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說明,在上開外部性與內部性界線範圍內,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玫熹附表:受刑人蔡嘉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搶奪罪│攜帶兇器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3月21日下午3時│103年4月1日下午1時2│103年4月4日中午12時│103年4月10日下午3時│││許│0分許│50分許│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年度及案號│3年度偵字第2478號等│3年度偵字第2478號等│3年度偵字第2478號等│3年度偵字第2478號等│├───┬────┼─────────────┼─────────────┼─────────────┼─────────────┤││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336號│103年度訴字第336號│103年度訴字第336號│103年度訴字第33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8月29日│103年8月29日│103年8月29日│103年8月29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336號│103年度訴字第336號│103年度訴字第336號│103年度訴字第336號││判決├────┼─────────────┼─────────────┼─────────────┼─────────────┤││判決確定│103年9月29日│103年9月29日│103年9月29日│103年9月2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3791號(編│3年度執字第3791號(編│3年度執字第3791號(編│3年度執字第3791號(編│││號1至14所示之罪,已定應│號1至14所示之罪,已定應│號1至14所示之罪,已定應│號1至14所示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5│6│7│8│├────────┼─────────────┼─────────────┼─────────────┼─────────────┤│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4月12日上午11│103年4月13日下午1時│103年5月10日中午12│103年4月18日下午1時│││時50分許│40分許│時許│9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年度及案號│3年度偵字第2478號等│3年度偵字第2478號等│3年度偵字第2478號等│3年度偵字第2478號等│├───┬────┼─────────────┼─────────────┼─────────────┼─────────────┤││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336號│103年度訴字第336號│103年度訴字第336號│103年度訴字第33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8月29日│103年8月29日│103年8月29日│103年8月29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336號│103年度訴字第336號│103年度訴字第336號│103年度訴字第336號││判決├────┼─────────────┼─────────────┼─────────────┼─────────────┤││判決確定│103年9月29日│103年9月29日│103年9月29日│103年9月2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3791號(編│3年度執字第3791號(編│3年度執字第3791號(編│3年度執字第3791號(編│││號1至14所示之罪,已定應│號1至14所示之罪,已定應│號1至14所示之罪,已定應│號1至14所示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9│10│11│12│├────────┼─────────────┼─────────────┼─────────────┼─────────────┤│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4月9日下午2時許│103年4月9日下午3時1│103年4月10日中午12│103年4月14日下午5時││││5分許│時40分許│35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年度及案號│3年度偵字第2478號等│3年度偵字第2478號等│3年度偵字第2478號等│3年度偵字第2478號等│├───┬────┼─────────────┼─────────────┼─────────────┼─────────────┤││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336號│103年度訴字第336號│103年度訴字第336號│103年度訴字第33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8月29日│103年8月29日│103年8月29日│103年8月29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336號│103年度訴字第336號│103年度訴字第336號│103年度訴字第336號││判決├────┼─────────────┼─────────────┼─────────────┼─────────────┤││判決確定│103年9月29日│103年9月29日│103年9月29日│103年9月2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3791號(編│3年度執字第3791號(編│3年度執字第3791號(編│3年度執字第3791號(編│││號1至14所示之罪,已定應│號1至14所示之罪,已定應│號1至14所示之罪,已定應│號1至14所示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13│14│15│(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4月26日上午5時│103年4月13日下午4時│103年5月4日中午12時││││31分許│31分許│3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年度及案號│3年度偵字第2478號等│3年度偵字第2478號等│3年度偵字第6469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336號│103年度訴字第336號│103年度嘉簡字第135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8月29日│103年8月29日│103年10月23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336號│103年度訴字第336號│103年度嘉簡字第1356│││││││號│││判決├────┼─────────────┼─────────────┼─────────────┼─────────────┤││判決確定│103年9月29日│103年9月29日│103年11月1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3791號(編│3年度執字第3791號(編│3年度執字第4514號││││號1至14所示之罪,已定應│號1至14所示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